发布日期: 2025年08月18日
被告知人:朱友明等5人
经我局调查确认,存在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。
我局于2025年6月14日,向你们公告送达了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于2025年7月24日,向你们公告送达了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》,截止至今你们仍未按要求退还失业保险待遇。因无法有效送达告知书,现依法公告送达。
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。根据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:
自你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按规定将违规领失业保险待遇退还到以下指定失业保险基金账户。
退款账户:14391101040021738;
户名:鹰潭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;
开户银行:中国农业银行鹰潭市分行;
转账时附言:姓名+身份证号码+退回多享受待遇。
你单位(个人)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。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如不服本决定,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,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我局地址:鹰潭市市民之家3号楼一楼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大厅,邮编:335200
联系人:谢鹏 熊骏,电话:0701-6275366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。
附件: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告名单
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告名单 | |||||
序号 | 对象名称 | 身份证号 | 应退还金额(元) | 行政处理告知书字号 | 备注 |
1 | 朱友明 | 362402********1017 | 15634.26 | 鹰人社监理决字〔2025〕30号 | |
2 | 魏四平 | 432426********303X | 2004.99 | 鹰人社监理决字〔2025〕31号 | |
3 | 徐贵双 | 510128********2912 | 8019.96 | 鹰人社监理决字〔2025〕33号 | |
4 | 李文惠 | 532233********3349 | 8019.96 | 鹰人社监理决字〔2025〕34号 | |
5 | 肖豫 | 362423********6018 | 4041.66 | 鹰人社监理决字〔2025〕35号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