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(朱友明等5人)


发布日期: 2025年08月18日     

被告知人:朱友明等5人

经我局调查确认,存在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。

我局于2025年6月14日,向你们公告送达了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于2025年7月24日,向你们公告送达了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》,截止至今你们仍未按要求退还失业保险待遇。因无法有效送达告知书,现依法公告送达。

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。根据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:

自你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按规定将违规领失业保险待遇退还到以下指定失业保险基金账户。

退款账户:14391101040021738;

户名:鹰潭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;

开户银行:中国农业银行鹰潭市分行;

转账时附言:姓名+身份证号码+退回多享受待遇。

你单位(个人)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。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如不服本决定,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,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我局地址:鹰潭市市民之家3号楼一楼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大厅,邮编:335200          

联系人:谢鹏  熊骏,电话:0701-6275366      
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。


附件: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告名单

 

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告名单

序号

对象名称

身份证号

应退还金额(元)

行政处理告知书字号

备注

1

朱友明

362402********1017

15634.26

鹰人社监理决字〔2025〕30号

2

魏四平

432426********303X

2004.99

鹰人社监理决字〔2025〕31

3

徐贵双

510128********2912

8019.96

鹰人社监理决字〔2025〕33号

4

李文惠

532233********3349

8019.96

鹰人社监理决字〔2025〕34号

5

肖豫

362423********6018

4041.66

鹰人社监理决字〔2025〕35号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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