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公告(朱友明、魏四平、徐贵双、李文惠、肖豫)


发布日期: 2025年06月24日     

被告知人:朱友明、魏四平、徐贵双、李文惠、肖豫

经我局调查确认,存在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。

我局于2025614日,向你们公告送达了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责令在接到指令书7日内,全额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。截至2025624日,你们仍未按要求退还失业保险待遇。因无法有效送达告知书,现依法公告送达。

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。根据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:

自你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按规定将违规领失业保险待遇退还到以下指定失业保险基金账户。

退款账户:14391101040021738;

户名:鹰潭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;

开户银行:中国农业银行鹰潭市分行;

转账时附言:姓名+身份证号码+退回多享受待遇。

依照《关于实施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〉若干规定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,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;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,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
我局地址:鹰潭市胜利西路146号民昇佳苑18栋鹰潭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邮编:335200          

联系人:谢鹏  熊骏,电话:0701-6275366      

 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。

   附件: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告名单

 

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告名单

序号

对象名称

身份证号

应退还金额(元)

行政处理告知书字号

备注

1

朱友明

362402********1017

17588.54

鹰人社监理告字〔2025〕30号


2

魏四平

432426********303X

2004.99

鹰人社监理告字〔2025〕31


3

徐贵双

510128********2912

8019.96

鹰人社监理告字〔2025〕33号


4

李文惠

532233********3349

8019.96

鹰人社监理告字〔2025〕34号


5

肖豫

362423********6018

4041.66

鹰人社监理告字〔2025〕35号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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