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日期: 2025年06月24日
被告知人:朱友明、魏四平、徐贵双、李文惠、肖豫
经我局调查确认,存在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。
我局于2025年6月14日,向你们公告送达了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责令在接到指令书的7日内,全额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。截至2025年6月24日,你们仍未按要求退还失业保险待遇。因无法有效送达告知书,现依法公告送达。
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。根据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:
自你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按规定将违规领失业保险待遇退还到以下指定失业保险基金账户。
退款账户:14391101040021738;
户名:鹰潭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;
开户银行:中国农业银行鹰潭市分行;
转账时附言:姓名+身份证号码+退回多享受待遇。
依照《关于实施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〉若干规定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,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;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,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我局地址:鹰潭市胜利西路146号民昇佳苑18栋鹰潭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,邮编:335200
联系人:谢鹏 熊骏,电话:0701-6275366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。
附件: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告名单
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公告名单 | |||||
序号 | 对象名称 | 身份证号 | 应退还金额(元) | 行政处理告知书字号 | 备注 |
1 | 朱友明 | 362402********1017 | 17588.54 | 鹰人社监理告字〔2025〕30号 | |
2 | 魏四平 | 432426********303X | 2004.99 | 鹰人社监理告字〔2025〕31号 | |
3 | 徐贵双 | 510128********2912 | 8019.96 | 鹰人社监理告字〔2025〕33号 | |
4 | 李文惠 | 532233********3349 | 8019.96 | 鹰人社监理告字〔2025〕34号 | |
5 | 肖豫 | 362423********6018 | 4041.66 | 鹰人社监理告字〔2025〕35号 |